联系我们
事故频发催热电梯责任险?
作者: 国际电梯网 2013-05-27 09:34:06 浏览:86
信息来源:国际电梯网
[打印]

  最近一段时间,全国各地电梯安全事故频发,仅媒体公开报道的事故就在10起以上,先后有多人遇难或受伤,教训十分惨痛。在这种情况下,电梯怎样管理才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损失赔偿问题如何解决等等,一时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话题。
  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在用电梯已近245万台,而且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在增长。目前,我国电梯保有量、年产量、年增长量均为世界第一。与此同时,据中国电梯行业协会初步统计,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建设的电梯房,如今的使用年限正在逐步迈入15年至20年,这是电梯使用的“大限”。一些电梯目前已经是超期服役,带病工作。
  应当说,电梯事故频发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像安全责任链条不够明晰、维保环节恶性竞争、检验环节职责混淆、维修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社会救助和制约机制缺失等。一方面,由于电梯运营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维保、检验权)和具体使用者往往是多个主体,对于安全管理问题,会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而且也容易导致“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充斥市场。同时,行政部门定期的检验替代监督检验,也不利于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安全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再加上法律法规不尽完善,一旦发生事故,由谁来赔偿事故受害人就成为一道难题。一方面,等到事故分清责任以后,由责任承担者来赔偿,往往时间比较长;另一方面,如果责任承担者赔不起事故损失,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甚至把政府“拖下水”,垫钱埋单。
  正因为如此,最近,包括上海、深圳、江西等地,都准备启动电梯安全监管改革试点。核心目标是解决“确权”问题,即理清在用电梯的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权者”承担安全首负责任,并构建以电梯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维保运作职责体系,逐步建立电梯制造企业终身服务负责制,实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标准化。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改革试点的方案中,都强调要引入保险机制,鼓励为电梯“投保”,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发挥保险特有的风险防范、监督和社会救助的杠杆作用,以确保电梯事故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实际上,今年3月在广东省东莞市举行的全国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现场会就已经强调,要建立以“使用管理权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形成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系统和制约机制。
  有关专家指出,国际运行经验表明,电梯作为公共使用的安全工具,引入保险机制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模式,在发挥第三方监督制约作用的同时,还可以在第一时间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从国内经验来看,去年,全国电梯保有量最大省广东,开始在广州和东莞试点电梯安全监管改革,以“首负责任”为重点,通过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使得两地万台电梯事故率、亡人率降至历史新低,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而且电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都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保险赔偿。
  据了解,虽然不是强制投保,但广州、东莞两地投保责任险的在用电梯已经达到9.5万台,约占两地在用电梯总量的七成。在这个过程中,通过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险费率的调整,有效地促进了电梯“使用权者”加强内部管理,从而积极防范安全风险。
  比如,根据《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如果使用年限超过正常使用年限,且没有采取更换主要安全部件等改进措施,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的电梯,将不允许继续使用。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电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水平来调整保险费率,对“使用权者”或电梯的日常维护者起到第三方监督制约作用,迫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日常的安全维护,停止或淘汰不能继续使用的电梯。同时,保险公司介入后,还能够加大文明、安全乘坐电梯的宣传效果,提供医疗救治和法律援助服务等。

注:本站招标、拟在建信息为企业单位免费自行发布,投标前请严格审查,谨慎交易!
声明:本网站所登载之内容,如有侵犯他人声誉、版权或著作权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请来电或来函告之,我们将予以更正。
  • 上周热点